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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強行征用土地怎麽辦?

如遇政府征地,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壹、鎮政府強制征地?

強制征地可采取以下救濟措施:1。農民對征地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2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安置不合理,征地程序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農民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強行征用土地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4.農民可以對強制征收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不同意拆遷?

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簽訂拆遷協議不能阻止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因此,如果被拆遷人堅持不同意拆遷,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會做出征收補償通知書,下壹步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拆遷。這種方法不能阻止拆除。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如果拆遷戶不想搬遷,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行政裁決。只有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宣布撤銷征收決定時,才能終止拆遷。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有壹定的時間,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投訴。

3.有哪些行政救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後,被拆遷人可以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重新認定相關情況。

三、拆遷行政訴訟可以強制拆遷嗎?

拆遷在行政訴訟中,不能強制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如果是行政訴訟,就不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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