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
3.強制履行;
4.驅逐出境;
5.強制遣返;
6.強制隔離治療;
7.強制許可;
8.強制扣繳;
9.強制返回;
10,強制拆遷;
11,沖抵付款;
12,強制拍賣。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如下: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罰,比如沒收財產就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例如,查封財產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財產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只是在短時間內對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暫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處分,因此必須以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為依據;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制裁,因此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既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是壹種中間行為,是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臨時措施,並沒有達到最終處理事件的狀態。如查封財產,查封本身並不是最終目的,它是壹種臨時措施,以保證行政處理的最終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是最終的行政行為。它的制作表明行政違法案件已經處理完畢。如果財產被沒收,則表示行政主體對財產的最終處置。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措施實際上有很多種類型,這部分也受到各方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