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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強制措施12種。

12治安行政強制措施有:

1,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

3.強制履行;

4.驅逐出境;

5.強制遣返;

6.強制隔離治療;

7.強制許可;

8.強制扣繳;

9.強制返回;

10,強制拆遷;

11,沖抵付款;

12,強制拍賣。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如下:

1,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罰,比如沒收財產就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例如,查封財產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財產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只是在短時間內對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暫時限制。

2.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處分,因此必須以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為依據;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制裁,因此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既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是壹種中間行為,是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臨時措施,並沒有達到最終處理事件的狀態。如查封財產,查封本身並不是最終目的,它是壹種臨時措施,以保證行政處理的最終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是最終的行政行為。它的制作表明行政違法案件已經處理完畢。如果財產被沒收,則表示行政主體對財產的最終處置。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措施實際上有很多種類型,這部分也受到各方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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