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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的法律規定

撤銷案件的法律規定如下: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撤銷案件簡稱“撤銷案件”。司法機關終結刑事訴訟的壹種方式。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標誌案件不再成立。被告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而如果受害人自願和解,雙方都可以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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