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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糾紛判決

法律解析:可撤銷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表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有效合同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有以下幾種:1。由於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誤解,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2.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將對其極為不利。3.通過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4.被迫簽訂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強迫而表示不真實意思的行為。5.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或者危險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自己本意的接受非常不利條件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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