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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支出的貧困家庭認定辦法

1.確定支出困難家庭的條件是: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戶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

(三)家庭收入扣除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災害事故等剛性支出後,人均年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上年度低保標準的。

(4)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低保的邊緣家庭。

其中,家庭成員的認定、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範圍、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認定,按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條例》(蘇民規〔2020〕5號)第二章第五條、第八條、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支出型困難家庭:

(1)車輛:擁有兩輛(含)以上國產車輛,或擁有壹輛高價值國產車輛(具體價值由各設區市確定,最高不超過年度低保標準的10倍)。

(2)房產:非因拆遷擁有兩套以上(含)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的2倍;或者因拆遷,擁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的四倍以上;申請前壹年內或有效期內建造或購買非住宅房屋。

(3)金融資產: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同期低保標準3倍。

(四)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在2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五)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拒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的經濟狀況,致使其經濟狀況無法核實的。

(七)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導致無法依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8)通過離婚、贈與、轉讓、分家等方式故意放棄應得財產或份額的家庭。、或故意放棄其合法應得的贍養(扶助)及其他合法資產和收入的人。

(9)高消費行為的家庭。

(10)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的有勞動能力的家庭。

(11)當地規定不能認定為支出型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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