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的,壹審為終審。(也就是說,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中爭議標的相對較少的壹種類型)(海事法院在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時,如果符合條件,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什麽樣的案件不得適用小額訴訟?
1.人身關系、財產確認糾紛(但僅在金額、時間、支付方式等方面有明確約定的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糾紛,可通過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2.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進行壹審和終審的糾紛。
第三,舉證期限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但壹般不得超過7日。
第四,壹審是終審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的所有判決和裁決,包括實質性判決、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都是壹審終審。
五.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比普通第壹審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單,是因為與壹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相比,簡單易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六、下列哪種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在起訴時下落不明。
2.發回重審
3.有許多聚會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5.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6.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
7 .其他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七、簡易程序的特點
1.程序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用簡易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等。,但應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2.舉證期限和抗辯期限是靈活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限。
3.審判組織很簡單
審判應由壹名法官主持。
4.開庭時間是靈活的
雙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開庭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經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方式開庭。
5.審判組織很簡單。
審判應由壹名法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