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獨立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犯罪的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只能是故意,不能是過失。站在廣告主的角度,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條例》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卻積極實施該行為,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達到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從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角度來看,虛假廣告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3.犯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的嚴重行為。包括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的不真實、欺詐性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證明、證書進行欺詐;鏈接知名企業和相關單位行騙;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具有壹定權威性的媒體進行欺詐;利用社會名人行騙,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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