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責任者,需承擔醫療事故60%至90%的責任;
3、次要責任,需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20%至40%;
4、輕微責任,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和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成年患者;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被確認的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1.壹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1年內提出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
2、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15日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申請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科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者醫科大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是邊肖對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確定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分為:
(1)全責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
(二)主要責任,即醫療事故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