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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逮捕時間的法律規定

1.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0個月。

2.對所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4.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和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什麽情況下應該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從上面的描述可以知道,作為壹種比較強力的刑事措施,法律規定壹般不超過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如果妳還有什麽不明白的,我們也歡迎妳在線咨詢。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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