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傳票的法律效力
執行局傳票是法院依法簽發的正式法律文件,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壹旦收到傳票,被傳喚人應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席相關程序,否則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二、不去傳喚的法律後果
1.視為放棄抗辯權:如果被傳喚人不去傳喚,法院將認為他在相關程序中放棄了抗辯權,這可能導致法院在被傳喚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不利於被傳喚人的裁決。
2.強制措施: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前往傳喚的,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強制其履行法定義務。
3.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的,被傳喚人不去傳喚可能面臨罰款或者拘留等處罰。這些懲罰旨在維護法律權威和程序的正常進行。
4.對信用記錄的影響:無故不傳喚可能會被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對以後的生活和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總而言之:
不傳喚執行局會有壹定的法律後果,包括被視為放棄抗辯權、面臨強制措施、被罰款或拘留、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等。因此,被傳喚人應認真對待傳喚,按規定出席相關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規定: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無正當理由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3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院規則。
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