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對駁回申請不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壹是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是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執行人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第二,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屬於執行異議。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是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綜上所述,異議壹般應由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但應當說明主張其對執行標的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22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