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協議是指銀行與社保簽訂的協議。所謂托收,是指收到委托指令的銀行為取得承兌或付款而對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進行的托收,或以承兌或付款方式交出商業單據,或以其他條件交出單據。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光票托收是指無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托收,即只將金融單據委托銀行托收。跟單托收是指附有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或無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
二、什麽是收藏?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是否正確或完整的義務,也沒有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雖然托收是通過銀行辦理的,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商的受托人,不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商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商仍然依靠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向進口商收取貨款。托收時,如果票據未附有任何運費單據,而只有“非運費單據”(發票、預付款清單等。),稱之為光票托收。這種結算方式多用於貿易附屬費用、付款尾數、傭金、樣品費和非貿易結算的結算。
第三,托收的法律關系
托收涉及四個主要當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是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壹方。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出口商開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進口商(債務人)收款。付款人是銀行根據托收指示提示單據的對象。托收業務中的付款人是商業合同中的買方或債務人。托收行又稱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托收的銀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代收行是指受代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通常是付款人所在的代收行的代理行或代理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