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執業為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註冊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原件;
(3)歷年繼續教育原始學分;
(4)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
(5)執業藥師身份證復印件;
(6)健康證明復印件;
(7)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必須在《執業藥師註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註冊機構辦理重新註冊手續。需要變更執業區域和執業單位的,應當填寫《執業藥師重新註冊申請表》,並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新執業單位加蓋公章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登記機構核對原件和復印件後,應當將原件當場退還申請人。
法律依據:《執業醫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擬在預防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條醫師在同壹執業場所多個機構執業的,應當確定壹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註明執業機構名稱。
醫師只有壹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壹條醫師主要執業機構和批準本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中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申請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醫師註冊申請審查表;
近6個月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從業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註冊時,取得醫師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停止執業兩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未註冊人員消失的,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過六個月以上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