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雙方爭議,也可以在壹年內依法向行會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者向行會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會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壹般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審結。
3.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壹般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判決生效後,行會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以在兩年內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
勞動者應註意欠薪維權:
1,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期間的文件記錄等。
2.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針對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協商不成,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