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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要特別註意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長度的規定1,試用期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醫學科研院所、醫務行政部門采用試用期,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在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醫院使用,為15天-6個月。試用期可以延長,但不包括試用期。試用期具有強制性,試用期由雙方約定。

2.試用期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這種協議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壹般被法律認定為無效。

3.試用期內解雇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畢業生要清楚,這個時候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不需要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4.兩個試用期合法嗎?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第壹次試用期結束後與畢業生約定第二次試用期,應區別對待。如果兩個試用期都是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確定的,那麽兩個試用期之和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就是違法的;如果沒有超過,兩個試用期都是合法的。

小心不要落入這些陷阱。1.陷阱壹:各種收費。

畢業生在求職時,如果遇到收取報名費、面試費、培訓費等額外費用的公司,要特別警惕,因為很多皮包公司看重的是學生找工作的渴望,通過招聘會騙錢。

逃避方法:以各種名義拒絕繳費。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房貸都是違法的。畢業生要堅持拒付,到招聘單位所在地區報到。

2.陷阱二:單位以招聘後備幹部為名,大量招聘優秀基層員工。

其實單位根本不需要那麽多幹部。據檢察官稱,這種情況是新出現的。目前很難界定是不是作弊,因為太靈活了,很多大企業也用這種方法。但問題是,盡管妳表現優秀,但用人單位還是會以沒有職位等理由讓妳留在生產壹線。

回避措施:畢業生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提前明確晉升幹部的期限和考核標準。

3.陷阱三:作品被抄襲

企業以選拔候選人的名義,要求求職者撰寫策劃案例、翻譯文章,或請* * *翻譯壹份文件,或完成壹個軟件程序設計,或經過調研後制定壹個產品銷售方案等。,但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因為不符合企業需求而被錄用。

實際上,候選人已經免費為公司完成了壹項工作。這種騙術真假難辨,壹般只有小企業才會做。

回避:在做企業要求的事情之前,畢業生要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勞動成果的歸屬,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未經妳同意就使用妳的方案,那就是侵權。

4.陷阱四:高薪換保險

有些單位以高工資為誘餌,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通常他們說公司給員工發高工資,本身就包含社會保險。本質上,這是在剝奪求職者的權利。

回避:千萬不要答應雇主這樣的要求。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必要時可以咨詢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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