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離不開法律。從事海上運輸的個人和貨主簽訂運輸合同後,應按法律規定執行。中國早年頒布海商法,內容非常具體全面。此外,中國立法機構正計劃制定海商法。那麽,海商法和海商法有什麽聯系和區別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來了解壹下吧。
1.海商法和海商法是什麽關系?
在我國,大多數海商法學者認為海商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海商法是調整具體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狹義海商法僅指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我國廣義海商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海商法”是指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在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因船舶事故造成的船舶和其他財產損失和/或人員傷亡的損害賠償和損失分配。海商法是廣義海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海商法第壹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和海商法有什麽區別?
壹般來說,海商法是指以法典形式出現的法律,是法律的壹個部門。海商法不是法典的名稱,也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壹種法律的總和或概括。海商法包括哪些法律是壹個正在討論的問題。壹種觀點認為,海商法是調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發生事故造成的船舶和其他財產損失和/或人員傷亡等具體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也有人認為海商法是個大概念,泛指處理海上各種行為引起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規範。海商法作為壹部法典,是海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學者對海商法也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和劃分。
海商法和海商法是兩個獨立而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也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關系。因為海商法是既有法,而海商法是學者研究問題時對壹些既有法的分類。海商法包含很多法律,甚至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或規定都不能稱為海商法,只能在壹定條件下歸於海商法體系。混淆海商法和海商法的區別,實際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門和法學研究對法律的分類。
綜上所述,海商法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如果從廣義上看,海商法也應該放在海商法的範圍內考慮。但海商法和海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法律責任也不同。這就是海商法和海商法的聯系和區別。我國狹義的海商法頒布於上世紀90年代,主要是為了保護從事海上貿易的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