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制發、管理。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壹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註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的;
(二)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的;
(三)使用他人身份證的;
(四)故意銷毀他人身份證的。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現役軍人不領取居民身份證,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頒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