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毀壞、占有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騷擾他人可以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範疇,因此被騷擾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發短信打電話騷擾他人,作為被騷擾人,可以要求騷擾者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後果是,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共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