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出生、存活、死亡證明,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80元,法人和其他組織資質、信用證明,500元,不可抗力事件證明,400元。公證處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公證處費用2020: 1。證據法(1)合同、協議證明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出售、股權轉讓的證明。
(1)50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0.3%;收費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 500,065,438+0元至500萬元,0.25%;
(3) 5,000,006,5438+0元至65,438+00,000,000元,0.2%;
(4) 0.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0.15%;
(5)20,000,006,5438+0元至50,000,000元部分為0.1%;
(6)50,000,006,5438+0元至65,438+000,000,000元,0.05%;
(7) 0.0100,000,001元,0.01%。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文章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