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基於大數據和什麽學習可以讓人工智能法官同樣獲得經驗?

基於大數據和什麽學習可以讓人工智能法官同樣獲得經驗?

4月1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了《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第5期(2021)。報告指出,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影響司法審判領域,“人機合作”的審判模式可能成為常態。

報告指出,“AI法官”和“AI律師”已經從概念走向現實,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應用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點話題,並且作為壹個嚴肅的司法理論和實踐話題,在實踐中被反復討論和檢驗。

報告指出,在司法審判領域,人工智能主要在兩個方面凸顯其強大的應用價值。第壹,裁判結果的產生方式從人工變成了智能。第二,試用模式由“同空間(同空間)模式”變為“異空間(異空間)模式”。與網上庭審模式不同,異空間庭審模式對人工智能和參與庭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特點是應用機器人完成遠程立案、訴訟咨詢指導、異空間庭審和法庭判決。

不過,報道也指出,關於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應用,理論上存在壹些爭議。支持者突出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價值,試圖將價值論應用於司法裁判的全過程;反對派更關註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應用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其中機器審判人類的法律危機就是壹個典型。

因此,課題組表示,為了有效規範司法審判中的人工智能,未來應在兩個方面進行改進。首先是人工智能適用空間的劃分。其中,要實現情感價值和法律價值的二元劃分,把情感問題交給人,把法律問題交給機器人,準確劃分人工智能的適用空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二元劃分,案件事實認定部分主要由人解決,與法律適用相關的問題主要由機器人解決;新案例和常規案例的二元劃分,常規案例更多依靠機器人來解決,是為了充分發揮機器人基於以往案例的學習經驗,新案例更多依靠人來解決,是為了充分發揮人在缺乏基礎數據的情況下的價值判斷。二是算法審核體系建設。為了解決當事人提出的“算法黑洞”的法律疑點,應當構建機器人算法審查制度。

  • 上一篇:呼和浩特公證處收費標準
  • 下一篇:簡述法律效力的範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