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尚未售出,貨物價值在one hundred and fifty千元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未銷售商品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壹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罪
行為人未經國家法律許可,擅自經營真煙,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100萬支以上的香煙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二項等法律和司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辯護和代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刑事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由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