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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法律主觀性: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治安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1)簡易程序:對案件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被處罰人無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當場適用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必須先立案。2召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3審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應當記錄在案;經核對無誤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4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5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裁決。該獎項將被填寫並立即向我宣布。裁決書壹式三份。壹份給審判員,壹份給審判員所在單位,壹份給審判員居住地派出所。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情況復雜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3)治安調解:對糾紛、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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