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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專家收取評審費有什麽法律依據?

2016 165438+10月18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二十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支付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的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單位所在地或者評價活動所在地的標準支付評價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異地參加評標,往返城市間的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按相應標準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由采購人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未完成評標工作即離開評標現場,或者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領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標差旅費。評標專家以外的人員不得收取評標服務報酬。

擴展數據:

案例:

關於調整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縣財政局、政府采購機構:

目前本市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的支付標準是2010年底制定的。鑒於近年來本市居民收入和物價水平有壹定提高,參照其他省市專家評估費支付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專家評估費支付標準調整如下:

壹是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調整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二、全市集中采購機構應參照本標準執行,各社會中介機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縣財政局可參照上述標準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指導。

三、縣財政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評審的復雜程度、工作量和偏遠評審地區等情況適當浮動專家評審費。

四。繳費標準自2065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2065年8月5日438+05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采購網-關於調整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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