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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公開侮辱他人的認定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然侮辱他人行為的認定標準如下:

1.公開侮辱他人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4.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提起侮辱罪的標準是:

1,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應予追究。

侮辱罪和侮辱行為的認定如下: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侵權的侮辱僅限於“造成壹定影響”的侮辱;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和侮辱的客體可以是法人。相關法律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要求。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公共虐待可以構成治安拘留的條件。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虐待他人生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壹般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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