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必須是壹個法治社會,以保障人權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04年憲法修改後第壹部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基本原則的規範性文件。它順應了時代潮流,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蘊含著深刻的人文思想。
治安管理辦法具有“更加寬松適度、程序更加嚴格、處罰更加規範”的特點,符合我國國情,能夠滿足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的需要。特別是安保法直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引入安保法,並將其納入其總則,對於有效控制警察權、保護公民權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由於治安問題是壹切行政活動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公安執法實踐中不可避免地與許多其他法律交叉,給執法帶來壹些眾所周知的困惑。
治安管理法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突出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
第壹,《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大了處罰範圍,加強了對普通公民權利的保護。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善了處罰程序,加強了對被處罰人權利的保護。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分了處罰對象,突出了對被處罰人的人文關懷。
第二,註重權利與權力的協調
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規範公共權力的運行是現代憲政的兩大核心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法》既註重對普通公民權利和被處罰人權利的保護,又註重對公權力和警察權力的約束和規範,以協調公民權利和公權力的關系。
第三,註意法律之間的協調
在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中,我們註意到近年來與中國的關系。
在壹系列法律頒布或修改之後。這主要體現在:
壹是註意與立法法的協調統壹。。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壹法律名稱的變化體現了註重與立法法有關規定協調統壹的立法指導思想。第二,註意與行政處罰法的協調和統壹。治安管理處罰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第三,註意與刑法的協調和統壹。《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制定時就註意了與刑法的緊密聯系,將壹些介於合法與犯罪之間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範圍,從而使合法行為、壹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和明確。
這種立法層面的整體協調,從源頭上維護了我國法制的統壹,使法律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順暢,也使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更加和諧順暢。可以說,《治安管理處罰法》鮮明地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對立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整部法律鮮明地貫穿了以人為本、協調發展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