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畫畫是否侵犯肖像權?如果繪畫行為符合上述標準,則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具備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做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二。侵權內容肖像權的內容包括:(1)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所有權,對肖像享有制作和使用的專有權利。(二)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權或者損害、玷汙其肖像權。1.就攝影而言,就是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人像的全過程。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第壹,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我們在理解“肖像權”時,往往認為只要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公開,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2.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壹旦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制成),就獨立於世界之外,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雖然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意義,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專用權。其基本內容如下:第壹,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肖像,並通過使用獲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為此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3.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幹涉或侵犯。內容如下:第壹,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本人許可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損壞、玷汙、醜化、歪曲自己的肖像。總的原則是:公民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和空間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肖像權和隱私權,同時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任意侵犯。如果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就隨意使用,不僅會給當事人帶來壹些麻煩和困擾,也會影響壹個法治社會的和諧。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也應依法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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