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法制的簡稱,是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構成的體系,包括:法律、法律實踐、指導法律和法律實踐的法律意識。
(2)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以及各種法律規範有機聯系而形成的法律體系,即壹個國家的內部結構(公法、私法和普通法衡平法),法律的外在表現和行使是法律淵源。
③法律事件:法律在社會中的運動形式,即法律在行動,包括各種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法律實踐、各種國家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活動等。
④主導法律意識:受國家法律文化傳統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的強烈影響,不同的法律制度表現出不同的形態。
法律調整
1,概念:
①從法律的動態運行來描述法律的實現以及在法律的社會生活中起作用的範疇。
②是根據壹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特殊的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組織、控制和調解的壹種特殊的社會調整。
③體現了法律的社會功能,但又不盡相同。
A.法律的功能是它的上位概念。
B.法律調整是通過法律調整機制實現的,但法律的作用卻不壹定。
2.特點:
①法律調整體現國家意誌。
(2)運用特殊的法律手段,具有嚴格的規範性和組織性。
(3)有目的、有結果、有保證的性質,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
法律調整的對象
1,概念:
(1)法律行為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關系參與者的意誌,所以社會關系表現為通過人的意誌形成的意識形態關系。
(2)法律調整的對象: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能夠客觀上接受法律調整,並在壹定條件下要求法律調整。
2.特點:
(1)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即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人與自然的關系可以作為法律調整的目的,但必須通過作用於人的行為關系來實現。
②受主體意誌和意識支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