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指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下列地區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為公益林:
(1)重要河流源頭的集水區;
(二)重要河流及其支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4)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
(6)沿海防護林骨幹林帶;
(七)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地區;
(八)其他需要劃定的區域。
公益林的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給予合理補償。公益林調整的,應當經原勘界機關批準並公布。國家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