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等補償原則
也就是說,經營者要賠償所有消費者的全部消費損失。
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對此,錯誤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將消費者遭受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損失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因此,這種對等賠償只是過錯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範圍最廣的法律責任。
2、懲罰性賠償原則
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三次不足500的,賠償500。由於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主觀上存在過錯,容易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性會大於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所以法律規定了更加嚴厲的賠償原則。
3、承諾賠償原則
即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者此前的承諾,對消費者受到的消費損害進行賠償。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所作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壹旦消費者接受了他們的承諾,雙方就形成了約定的合同關系。因此,如果出現違背承諾條件的情況,經營者應當按照其承諾進行賠償。
拓展小知識
旅遊損害賠償範圍
1.旅遊損害的範圍包括約定賠償。
旅遊合同中對賠償範圍有約定的,旅遊服務受到損害的,壹般應當按照旅遊合同中的約定對旅遊者進行賠償。旅遊合同約定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中的顯失公平條款。
2.旅遊損害的範圍包括按實際損失賠償。
旅行社應當賠償旅遊者因自身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旅遊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
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
1,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旅遊者;
2.搜查旅遊者的身體或者隨身物品;
3.限制旅遊者的人身自由;
4.對旅遊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旅遊損害賠償如何舉證
1.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是旅遊合同。因此,當事人與旅遊公司簽訂的旅遊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證、旅行社出具的旅遊服務費發票、退團通知等可以證明旅遊合同關系的成立。
2.旅行社領隊或遊艇服務商關於事件的書面材料,可以證明當事人在旅遊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和因果關系。
3.住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單、醫療費用發票、鑒定結論(含傷殘等級、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鑒定費發票、因誤工減少收入證明、戶口本或暫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社保基金對賬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用以證明當事人因身體受到傷害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以及賠償的範圍和標準。
另外,當事人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可以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律師代理費可以由賠償義務人承擔。所以如果聘請律師,需要向法院提供律師代理費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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