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起始時間從取保候審的次日起計算。這意味著,如果某人在某壹天被保釋,這壹措施的期限將從第二天開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時,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變更措施的決定。取保候審期滿後,當事人沒有收到通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可能意味著案子已經被撤銷了。
關於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1.取保候審的條件:涉嫌犯罪的人符合法定條件,如犯罪情節輕微、不會再犯、不會毀滅證據等,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程序:由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檢察機關或法院審查批準後執行;
3.取保候審義務: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逃避、阻礙司法程序;
4.取保候審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須經法定程序批準;
5.解除取保候審:當案件審理終結或者不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時,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綜上,取保候審的起始時間從采取取保候審的次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前,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決策機關是否變更措施。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長期沒有消息可能意味著案件已經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