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中國的企業分為四種類型,即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根據國務院1988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是指擁有私人資產,從業人員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壹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由各合夥人簽訂書面責任書的企業。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全體合夥人訂立書面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壹般來說,合夥包括兩類:個人合夥和法人合夥。然而,我國法律對法人合夥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合作,稱為聯營。《合夥企業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自然人。這也排除了法人成為合夥人的可能。因此,合夥成為私營企業形式之壹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作為私營企業形式之壹的合夥,只體現自然人合夥,不包括有聯合銷售人員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1999年3月,憲法修正案第11條明確規定“法律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見,我國法律並未將個體工商戶形式的個體經濟納入私營經濟範疇。
隨著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我國法學界對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屬於私營企業存在較大爭議。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為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招聘員工,但是對員工人數沒有限制,所以可能會有很多8人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同時,《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者對企業的兩個事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這樣的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在性質上應該沒有太大區別。
此外,對於自然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與私營企業完全壹致。企業財產也是私人所有,不是集體所有,也不是國家所有。因此,自然人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應屬於私營企業。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民營企業應該包括:自然人投資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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