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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精髓

從雲夢秦簡可以看出,秦律是地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是秦始皇統治全國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維護封建制度。它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禁止侵犯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法律明確規定:“盜走遷移印章,贖回。”秦簡《法條問答》也解釋說:“怎麽會‘封’呢?”封”指的是田。又是半天(側)‘封’(也),又不是?而偷遷移和贖回的重要性是什麽?對,不重。”“封”是田地和河岸的分界線。《李周·馮仁》註:“有壹個吉印,如果是今天。”“忍”是古代的懲罰,就是剃掉鬢角。《禮記》正義:“古人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而犯罪,這叫對罪的寬容。”這個法律說明當時的土地是有界的,是國家承認和保護的,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標誌。如果有人私自移動田界,侵犯了權屬,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持續容忍”,並強制賠償。秦律突出了秦朝和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貪婪欲望。秦簡中關於征收地租的有《田法》、《蒼法》,關於征收徭役和兵役的有《府法》、《頓表法》和《駐防法》。法律規定,農民每年必須為政府無償勞動壹定時間,不得逃避或拖延。“禦發征,缺行,羅二甲。逾期三到五天;六天到十天,壹盾;過了十天,我就是甲胄了。”這就意味著:地方政府為朝廷征徭役,拖延不征徭役的,要罰兩副軍甲。遲到三五天要被訓斥;六到十天,壹盾;罰了十幾天。《敦表法》還規定,兵役期滿後回家的農民,如果沒有證件證明,就要“四月留邊”,即罰四個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鎮壓反秦勢力,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秦簡和秦律規定:“若為漢奸,當自贖。”還規定:遊客住宿“死亡(無符號)”的,其所在縣為“a”;那些居住超過壹年的人應該受到懲罰。逃亡是貧農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和壓迫的主要方式。針對這種不斷湧現的鬥爭方式,《秦律》中有許多法律禁止逃跑。比如規定,陳麗監國程丹時,程丹逃走,陳麗要“完為程丹”,沒收妻兒為奴;仆從和嬪妃在程丹被勞教時,逃跑後立即投降,也是“五十歲”,直到勞教期滿仍被勞教。還規定抓獲逃城者要賞“二兩”黃金。至於對所謂“賊”“賊”的制裁,則是秦律的基本內容。秦簡《答法》共* * * 187條,其中僅“竊法”就有40余條,量刑極重。如果規定小偷行竊,贓物價值為110元,則應視為市擔。公祭未畢,其祭品被盜,盜者最輕應“寬以待仆”。甚至規定偷桑葉,不賺也得“三十歲”。值得註意的是,秦律特別註重對“盜賊”的懲罰。如果規定,小偷“不賺五利”的,贓物“不賺少於220至壹元”的,只給予流放;但如果“五人偷”,偷的東西只有“壹元多”,也要“止於左,有人以為是市。”早在李悝制定《國法》時,就把盜竊罪和盜竊罪放在了首位。歷代封建統治者也主張“君之政,不可急為賊。”這裏所說的“賊”,很大程度上往往是農民反抗或農民暴動的誣告。秦律如此註重懲治“賊”“賊”,本質上是其封建地主階級法律屬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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