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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可以推薦不在自己社區的市民做代理嗎?

是的,民事案件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代理處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

當事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又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才能推薦代理人辦理當事人相應的法律事務。

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代表其辦理當事人的法律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所屬的群眾自治組織就是法律授權的當事人的代理人。

我認為,如果代理人是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的,這樣的推薦就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推薦。在我國的訴訟制度中,民事訴訟程序和訴訟程序是共通的,法院拒絕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社區可以推薦任何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無論該公民來自哪裏。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體只能推薦其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1.從立法精神來說。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2.從法律原則和司法解釋來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組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被委托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解釋的系統性原則,要求社會組織推薦公民的精神也應當適用於同壹小區同款推薦公民的情況。公民應該與社區有某種聯系,但不是毫無關系,也就是說,公民應該是社區成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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