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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法律援助的案例。法律援助是我國對被告人的壹項優惠政策,因為有些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很多人想知道法律援助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1.執行法律援助的程序是什麽?法院申請執行第壹步: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公證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2.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姓名或印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在我國,如果要進行強制執行,那麽第壹步就是向法院申請。申請後,法院會受理並決定是否啟動強制措施。當然,在這個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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