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鑄造、雕刻行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六條從事印刷、鑄造、刻字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有下列承印情形之壹的,承印機關應當在承印前將底樣和證明文件報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批準備案。
1.刻制海關、印章、公章、公章、橡皮章、公章和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負責領導的印章。
2.印刷通知、護照、委托書、臂章、符號、徽章、證券、文件和信件等。
3.鑄造各種鋼印、印章、號牌、徽章等。機關、團體、學校、公共企業使用,或模仿此類風格。
二、凡經營印刷、鑄造和刻字業務的,均需編制業務登記簿,以備查驗。對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所有印刷品,生產廠家不得私自留樣、復印或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況,應及時向當地人民公安機關報告:
1.偽造或者仿造各種機關的通知、護照、委托書、臂章、標誌、徽章、有價證券、文件等。
2.擅自定制各類機關、團體、學校、公共企業的印章、印章、證章、證件、號牌或者仿制品。
3.定制非法組織和機構的印章、印刷品、徽章或仿制品。
4.印制各種反對人民民主、反對生產建設、宣傳封建主義的反動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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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鑄造、雕刻行業暫行管理規則
第二條任何鑄造廠、制版廠(制造鋼印、銅版、膠印、石印、膠版、燙印、鋅印、認證商標等)。)、印刷局(印刷書籍、證券、商標等。用機械或化學材料)、徽章店、刻字店、刻字亭(刻章、印版、印章、橡皮章等。).
第八條凡依照本規定檢舉、揭發,從而發現重大犯罪分子或破獲重大案件的,由公安局酌情給予名譽或物質獎勵。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刷鑄造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