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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是哪壹年被處罰的?

酒駕的處罰是2011年。

《醉駕處罰規定》自2011、1年5月起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明確規定為危險駕駛罪,違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當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時,即構成醉駕,將面臨拘役、罰金的刑事處罰。同時,酒後駕車者還將面臨吊銷駕照的處罰,五年內不得重考。此舉旨在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擊酒駕,保障公共安全。

酒後駕車法律規定的歷史演變:

1,2003年,醉駕行為首次被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範疇;

2、2011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酒駕成為法律條文;

3.隨後,各地法院對酒駕案件的判決逐漸增多,形成了壹系列具有指導性的判例;

4.2013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進壹步明確了酒駕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5.近年來,隨著法律的完善和社會治理的需求,對酒駕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更新。

綜上所述,自2011、1年5月起,《醉駕入罪規定》明確將醉駕行為定為危險駕駛罪,對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包括拘役、罰款、吊銷駕駛證,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醉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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