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將被開除;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第四,工作時間嚴禁飲酒,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將被開除;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警察違反上述禁令的,由所在單位直接領導和主要領導給予紀律處分。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槍犯罪的,對其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人和主要領導人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主管領導和上級單位主要領導將引咎辭職或予以撤職。
對隱瞞、不查、包庇、袒護等違反上述禁令的,壹經發現,嚴格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依法強行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