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壹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只要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管轄的,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或者被害人的自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他們將不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被追捕歸案後隨時可以被追訴。 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表明已經對犯罪行為進行了偵查。如果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犯罪分子就可以利用訴訟時效來鉆法律的空子,逃避應有的制裁。因此,非常有必要規定這種情況不受時效限制。
第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因司法機關不履行職責或者司法腐敗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刑法還規定了時效的另壹種例外,以補救因司法機關過錯導致被害人利益得不到保護的情形。根據這壹規定,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自然人和單位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要求司法機關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制裁。但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對犯罪分子的追訴不受刑法規定的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為解決人民群眾投訴難的問題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