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的現在有信教的自由,過去有信教但現在沒有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也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能夠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尊重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與中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
擴展數據
政策
1,政教分離原則。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宗教幹涉國家行政、司法幹預、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也絕對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18以下的兒童入教出家,在寺廟裏學習儒家經典。絕對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2.保護壹切正常的宗教活動。信教群眾在自己的活動場所進行的正常宗教生活,自願布施、聶鐵,按照宗教習慣進行的布施、奉獻,以及在自己家中的修行、誦經、祈禱、齋戒,都受國家法律保護。
同時,按照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宗教院校,出版宗教書刊,銷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藝術品,開展宗教國際友好交流,開展宗教學術和文化交流。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時,必須履行應盡的義務。
4.中國各宗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奉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自主自養、自傳的原則。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教的鮮明特色。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