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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定罪量刑中的人文關懷

實際上,

■小林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是新時期社會主義法律的根本價值追求。我國刑事訴訟法順應時代潮流,幾經修改,體現出更多的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

刑事訴訟中的人文關懷是指國家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辯護人、證人及相關人員的生存與生命、價值與尊嚴、人格與精神、現實與理想、前途與命運的真正關懷,以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其應有權利的確認與保障。刑事訴訟是壹個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代表國家,有很大的權威,而反對者是個人。因此,公共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侵犯人權和濫用權力的現象。因此,應加強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保護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以體現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被稱為“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是壹部與公民權利和基本權利直接相關的法律。它與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密切相關,是我國社會主義本質和憲法確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直接體現。因此,刑事訴訟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彰顯法律人文關懷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為此,我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為尊重和保障人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體現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精神主題。這是我國部門法第壹次對人權作出規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加強刑事訴訟中的人文關懷,使“小憲法”名副其實,彰顯人文關懷的精神和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的人文關懷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明確界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舊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在實踐中,刑訊逼供並不能完全杜絕。為進壹步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此次修改進壹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在禁止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並設置了壹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證的配套制度和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標準。比如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這壹規定克服了過去片面重視口供的做法,使刑事訴訟法更加人性化。

其次,證據制度進壹步完善。這項修正案加強了對證人安全的保護。第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又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作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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