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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序的審議和決定

第十八條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應當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政府決策事項,應當由行政首長確定。

已確定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需要提交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由行政首長決定。

第二十條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壹)決策方案及說明;

(二)風險預測報告;

(三)專家評審組的綜合評價意見;

(四)有關機關和公眾意見的綜合信息;

(5)國內外有相同或相似項目的,應提交相關材料;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七)經成本效益分析後,應同時提交分析報告。

送審材料應按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政府辦公廳(室)。

第二十壹條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

(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會議說明決策方案,回答會議成員的詢問;

(三)分管決策事項的領導集中發表意見,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

(四)會議其他成員應當發表意見;

(5)首席執行官在討論成員之前不發表有傾向性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行政長官對審議的事項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和重新審議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策的,不得實施決策方案;決定修改的,應當由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於重大原則或者實質性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超過壹年的,審查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復議決定的,按程序復議。

第二十三條行政長官壹般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行政長官也可以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政府辦公廳(室)應當保存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紀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決策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無表決權的單位和人員、特邀專家、記錄員等基本信息;

(2)決策事項和重大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成員的意見和看法;

(四)其他參加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差異;

(6)行政長官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形成政府重大決策檔案。

政府重大決策檔案,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專題會議記錄、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提交的材料,以及決策過程中與實施評估、監督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糾正有關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得泄露會議上和會議討論中尚未決定和決定不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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