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照《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賣淫涉及下列情形,可能構成犯罪:
(1)嫖宿幼女(14周歲以下)且明知其涉嫌強奸罪(嫖宿幼女罪已廢除,以強奸罪論處)。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賣淫會引起生殖系統疾病,還可能感染梅毒或艾滋病。
壹般有淋病、皰疹、尿道炎、尖銳濕疣、梅毒、艾滋病。可能會出現嘔吐和惡心,有些人會出現皮膚反應,如瘙癢和皮膚發紅。另外,經常出去嫖娼浪費時間和精力,人也會變得不專業,是非顛倒,導致殺人偷盜、加重自私、感情痛苦和失落、加重嫉妒等其他罪惡。
賣淫是壹種高危行為。壹旦不慎,患病幾率很大。建議遠離賣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攬顧客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