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壹、劣藥產生的原因
1.購銷管理有待加強。在采購管理中,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未對藥品采購單位和采購票據的合法性進行有效審核,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采購驗收記錄;還有的流於形式,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給不法毒販留下可乘之機。
2.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藥監部門加大了對農村藥品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力度,但農村藥品從業人員整體學歷水平和專業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
二、劣質藥品的預防措施
1.實行更加科學的準入制度。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藥品零售企業如火如荼,基層醫療機構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有效解決了農村“購藥難”等問題。
2.構建更加完善的監管網絡。在鄉鎮政府部門設立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落實編制和經費,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轄區藥品安全監管,明確鄉鎮政府藥品安全管理職責。
3.宣傳和培訓。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強對農村藥學從業人員的培訓。根據農村用藥特點,加強業務知識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三、生產、銷售、供應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壹)造成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或者提供假藥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或者提供假藥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2.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3.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制作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行為,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