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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兼出納違法嗎?

會計人員兼任出納是違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和出納應避免走馬上任,由不同的人擔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會計和出納是兩種不同的工作。會計主要負責會計核算和固定資產管理。出納主要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會計法》中明確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參加審計,不得保管會計檔案,不得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但是為了節省人員成本,很多小公司還是選擇冒險。註冊時是兩個不同人的名字,實際操作時卻讓同壹個人兼任兩份工作。

會計通常負責總賬的登記、原始收付的審核和收付憑證的編制,而出納主要負責現金的收取和保管、原始收付的保管以及發卡行相關票據和日記賬的登記。

兩個職位往往可以互相牽制,互相監督,避免貪汙受賄,帳目不清。壹旦同壹個人管賬管錢,很難及時發現公司賬目的問題。

因此,將二者分離是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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