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和出納是兩種不同的工作。會計主要負責會計核算和固定資產管理。出納主要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會計法》中明確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參加審計,不得保管會計檔案,不得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但是為了節省人員成本,很多小公司還是選擇冒險。註冊時是兩個不同人的名字,實際操作時卻讓同壹個人兼任兩份工作。
會計通常負責總賬的登記、原始收付的審核和收付憑證的編制,而出納主要負責現金的收取和保管、原始收付的保管以及發卡行相關票據和日記賬的登記。
兩個職位往往可以互相牽制,互相監督,避免貪汙受賄,帳目不清。壹旦同壹個人管賬管錢,很難及時發現公司賬目的問題。
因此,將二者分離是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