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授權什麽都做不了”來自壹句西方諺語。“無授權則不可為,無禁止則達自由”是壹句法律諺語,起源於17和18世紀的西方。它是盧梭《論社會契約論》和孟德斯鳩《論法律精神》的相關表述和延伸。
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自由意味著公民的行為不違法,除非被法律禁止。
近代以來,包括規章制度在內的行政立法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並且仍有擴大的趨勢。與西方國家行政立法從被動行政到小政府、大社會再到主動行政的發展路徑相比,我國行政立法的路徑本身就是由政府推動的。
因此,我國的行政立法具有更強烈的擴張欲望和更大的自我授權沖動,有時甚至以行政法規下的規範性文件代替行政法規和法律。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規範、約束和監督行政立法本身就是政府的生命。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即自由。”前壹句旨在行使國家公權力,後壹句旨在保護公民權利,這已成為法治國家的普遍法律原則。
對於私權,“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作為公民,他不僅可以大膽地使用自己的權力(沒有法律禁止的自由)。
也可以勇敢監督政府(法無授權禁止)。就政府而言,既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每壹項權力(法無授權禁止),又要尊重公民的每壹項權利(法無禁止的自由)。
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公權力的“無授權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的“無禁止自由”。因為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往往會有意無意地碾壓私權。因為私權相對薄弱,往往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和知情權都是“自然”的、不證自明的法律權利。“自由無禁止”還有兩種比較熟悉的表述——權利無禁止和懲罰無禁止。
亞當·斯密說過,每個人在不違反公正法律的情況下,都應該完全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