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處必須設在壹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2.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能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等待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如果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
3.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的準備材料如下: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4.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除出具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綜上所述,即使男女雙方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在婚姻登記處備案離婚協議之前或者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任何壹方都可以反悔,此時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方為有效,雙方應遵守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