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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定金是壹種物權。由於它是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設定的,因此它實際上是為了保障物權。存款的主體是貨幣,是壹種特殊形態的東西。定金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轉移,收取定金的人享有占有權。此外,接受存款的人在與其債權人的關系中享有就存款獲得補償的優先權。所以押金當然是財產權。這種物權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所以也是壹種擔保物權。學術界對存款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主要觀點如下:

(1)抵消保留理論。認為交付定金即在當事人之間成立定金保留,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其債權抵銷定金。

(2)解除條件附於債權說。認為定金的給付具有壹種附撤銷條件的債權,即債權人因返還定金而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附有壹種撤銷條件,即定金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受損害的限度內銷毀。

(3)具有解除條件的消費者寄托理論。認為交付定金是消費者附條件撤銷的寄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定金。

(4)債權理論。認為給付定金的人有權請求返還定金,是債權質押,所以其性質是債權質押。

(五)信托所有權的轉移。認為存款的接受者有附帶停止條件返還的義務,這是信托所有權的轉移。在債權未清償之前,受贈人沒有返還債權的義務。也就是說,付款人對債務的未來履行是收款人返還定金的停止條件。因此,他的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他的受贈人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壹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並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押金退還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保證金,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退還保證金的方式和程序,對退還保證金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未及時退還保證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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