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