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組織示範公約》和《聯合國示範公約》都倡導平等互利原則。締約國壹方應確保另壹方國民享受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是:
沒有國際差異。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給予不同的稅務處理。
常設機構沒有區別。即常設機構在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不應重於該國同類企業。繳費和扣款沒有區別。也就是說,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如果將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款項確認為費用,不應因為支付對象是國內居民或對方國家居民而區別對待。
在資本上沒有差別,即無論締約國壹方企業的資本是否全部或部分由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不同於或重於締約國壹方的類似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