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教師兼職的態度和出臺的管理措施來看,也存在較大差異,可歸納為:壹是教育行政部門出臺了《關於禁止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暫行辦法》,明文禁止教師兼職和舉辦補課(培訓)班;二是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職務評聘、評優表彰、晉升等文件中作出了規定。,禁止教師兼職、上課;三是通過制定教師職業道德,要求教師承諾不從事兼職;四是有條件“解禁”兼職。
在職教師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但需要征得原單位同意,否則無法通過資格復審,而資格復審壹般需要原單位的批準證明。另外,如果是有最低使用年限的教師崗位,比如特崗教師,壹般都有最低使用年限。這類教師在服務期滿前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中小學教師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第5號:
(壹)嚴禁中小學校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者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六)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